一、约定财产制
1.对内: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
2.对外: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上述夫妻财产约定的,可以对抗该第三人。否则,不得对抗该第三人。
二、法定财产制之一: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失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登记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法定财产制之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须注意: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利益;
6.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该夫或妻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四、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即家事代理权);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3.他人有理由认为前项决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处理规则
1.对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一)认定
1.个人债务:
以下条件均满足,成立个人债务:①一方确认;②数额巨大;③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需要。
2.夫妻共同债务:
(1)基本原则:婚内,无论一方或者双方名义举债,只要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两个例外:①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②另一方能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二)清偿
1.个人债务:
(1)婚内,对于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份额为限来偿还,不得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
(2)离婚后,对于个人财产,以离婚后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不得对原夫妻另一方主张债务偿还;
2.夫妻共同债务:
(1)婚内,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债务;
(2)离婚后,由原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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