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应该怎么学?法考哪个老师讲得好?法考复习方法?
陈飞老师简介:从事司法培训十余年,教学经验丰富。讲课条例清晰,层层递进,语言生动幽默。擅于快速准确的识别民法重点、难点和考点,同时对司法考试命题规律也有深入研究,在教学中常融入案例、口诀等多种方法提升教学效果,强化学员应试能力。
如何 一、民法总论
1.【诚信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民法总则》 |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民法总则》 |
3.【虚假的意思表示】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民法总则》 |
4.【表见代理】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民法总则》 |
二、物权法
1.【区分原则】 |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物权法》 |
2.【事实建造】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物权法》 |
3.【返还原物请求权】 |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物权法》 |
4.【物保与人保并存】 |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物权法》 |
5.【流押条款】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物权法》 |
三、合同法
1.【法定解除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法》 |
2.【情势变更】 |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合同法解释二》 |
3.【继续履行】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合同法》 |
4.【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原理】 |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合同法》 |
5.【请求权竞合】 |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合同法》 |
6.【买卖不破租赁】 |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合同法》 |
7.【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合同法》 |
8.【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合同法》 |
9.【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合同法》 |
四、侵权责任
1.【用工责任】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 |
2.【产品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侵权责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