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 内容 |
积极要件 | (1)债务到期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第三人)的动产。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 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留置权适用范围 |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 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 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 | 内容 | |
留置权人的权利 | 留置标的物 | (1)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则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 (4)因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留置物 |
收取留置权的孳息 |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
留置物优先受偿 |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
留置权人的义务 | 保管留置物 | (1)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留置权的消灭 | ①丧失占有;②另行接受担保;③留置权实现;④留置物灭失;⑤主债权消灭 |
【实战演练】
甲有小汽车一 辆,乙从甲处以200元每天的价格借用该小汽车。 在乙借用该车的期间内,乙将该车送到丙处进行修理。汽车修好后,乙一直未向两支付修理费,故丙将该车留置。后丙在留置该车期间,与丁就该车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该车的留置权没有登记,故丙没有取得留置权
B.已经将该车进行了质押,故丙的留置权消灭
C.丁取得了对该车的质权
D.若丙将该车转移给丁占有,则丙的留置权消灭
2020年法考全真机考系统,还原法考机考、考场胸有成竹!考前刷题提分法宝!
更多课后练习刷题:法考[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试题]免费在线刷,2020年法考刷题不愁!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