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主观性
(1)无偿处分行为——不管第三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包括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债权人无偿处分行为,并不限于上述法定类型。
债务人所实施的任何放弃财产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均有权诉请撤销
【点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既涉及代位权和又涉及撤销权,处理办法是先撤销后代位
例:甲对乙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乙放弃对丙的债权,或恶意延长对丙债 权的履行期
此时,甲不得代位向丙主张债权,因债权不存在或债权未到期 甲可以先撤销乙放弃债权或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的行为,再对丙主张代位权
(2)不等价处分行为----不合理的低价出,高价入——恶意撤销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第三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 “明显不合理低价”指低于市场价的 70% “明显不合理高价”指价格高于市场价的 130%
二、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规则 | 内容 |
方式 | 诉讼 |
主体 |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债务人 ③第三人:受益人 |
法定期间 | ①1 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②5 年——自行为发生之日 |
范围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债权人的“债权额”与债务人处分的财产之间,行使撤销权的数额,“就低不就高” |
必要费用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交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三人有过错”,指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让行为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三、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 内容 |
对债务人和受益人 | 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
对债权人 |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优先受偿权)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实战演练】
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100万元赠与给红十字会后,暗笑不应看破红尘,当立根商场,东山再起。甲于是向乙借款200万元经商。此后,甲按市价花费20万元从丙车行购买汽车一辆, 花费10万元收养了孤儿丁,向希望工程捐赠20元。现甲向乙借款期限已到,因甲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对此,关于债权人乙的债权人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 乙有权撤销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
B.乙有权撤销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
C.乙有权撤销甲收养丁的行为
D.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间的赠与合同
2020年法考全真机考系统,还原法考机考、考场胸有成竹!考前刷题提分法宝!
更多课后练习刷题:法考[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试题]免费在线刷,2020年法考刷题不愁!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