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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冲刺背诵考点(31):合同的保全之撤销权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4日

一、撤销权的主观性

(1)无偿处分行为——不管第三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包括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债权人无偿处分行为,并不限于上述法定类型。

债务人所实施的任何放弃财产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均有权诉请撤销 

点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既涉及代位权和又涉及撤销权,处理办法是先撤销后代位 

例:甲对乙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乙放弃对丙的债权,或恶意延长对丙债 权的履行期 

此时,甲不得代位向丙主张债权,因债权不存在或债权未到期 甲可以先撤销乙放弃债权或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的行为,再对丙主张代位权

 (2)不等价处分行为----不合理的低价出,高价入——恶意撤销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第三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 “明显不合理低价”指低于市场价的 70% “明显不合理高价”指价格高于市场价的 130%

二、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规则内容
方式 诉讼
主体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债务人

③第三人:受益人

法定期间

①1 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②5 年——自行为发生之日

范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债权人的“债权额”与债务人处分的财产之间,行使撤销权的数额,“就低不就高”

必要费用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交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三人有过错”,指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让行为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内容
对债务人和受益人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实战演练

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100万元赠与给红十字会后,暗笑不应看破红尘,当立根商场,东山再起。甲于是向乙借款200万元经商。此后,甲按市价花费20万元从丙车行购买汽车一辆, 花费10万元收养了孤儿丁,向希望工程捐赠20元。现甲向乙借款期限已到,因甲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对此,关于债权人乙的债权人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 乙有权撤销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

B.乙有权撤销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

C.乙有权撤销甲收养丁的行为

D.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间的赠与合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①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本题中,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故乙不享有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②甲与丙的汽车买卖合同价格合理,因此债权人乙不享有撤销权。故B选项错误。③债权人撤销权只能撤销财产行为,结婚、收养等身份行为,债权人无权撤销。故C选项错误。④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有二: (a)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b) 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间的赠与合同。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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