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让与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 内容 |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 |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 债权让与具有可让与性,不可转让的债权归纳如下: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例如】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起诉的,可以让与。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①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甲对乙享有房屋的债权,甲乙之间约定甲的债权不可让与给他人,甲擅自将债权让与给丙。丙善意时,甲丙之间的债权让与约定有效,但如果第三人恶意时,丙不能取得债权。 ②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任何第三人) (3)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A.租赁——转租禁止 【法理】成为民事交易主体,都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具有专属性。 B.委托 C.雇佣 【法理】债务具有专属性,债权人变更会导致债的内容变更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会影响合同的内容 【例】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绘制肖像权等 ③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法理】会影响合同的内容 ④从债权,【案例】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转让 |
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
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
【点拨】
①代位债权让与的协议,基于合同相对性,只要债权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
即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让与的效果。
②债权让与的协议,若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即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应对受让人(新债权人)履行债务;若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对抗新债权人;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二、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 内容 |
内部 | (1)地位取代 ①债权全部让与的,让与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 ②债权部分让与的,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①基于担保物权与保证的从属性,债权全部转让的,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②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债权部分转让的,担保已经转让的部分债权与尚未转让 的部分债权。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相关情况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
外部 | 债权让与成立并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
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可对抗受让人 | |
债务人可援用抵销权: (1)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点拨】该抵销权可视为《民法典》第 568 条的例外,其特殊性表现在不要求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 |
费用承担 |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
【实战演练】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到期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3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与丙公司合意,将其对乙公司享有的50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债权即转让完成
B.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清偿债务
C.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抵销
D.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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