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偿
1、代物清偿
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从而使债务消灭的行为。代物清偿作为债的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代物清偿以双方签订“代物清偿协议”为前提,一般认为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即债务人未交付标的物,代物清偿协议不生效。 基于代物清偿协议,债务人履行标的物有瑕疵,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抵充
效果 | 内容 |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已到期>少担保>负担重(利息高的)>到期时间先后>按比例 看两个标准:先到期和负担重 | |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②利息; ③主债务 |
二、抵消
抵销指是在二人互负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给付的种类相同前提下,一方可以作出使得双方的债务在相同的数额内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法理】简化债的履行,确保债的实现
1、性质
(1)抵销权为形成权,以意思表示(非通知)的方式行使(对方 3 个月内以起诉的方式异议);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双方互负债务”有两个例外:
①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
②保证中,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就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主动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4)双方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A、债之性质不得抵销
①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
②维持生活必须的费用,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债务;
③侵权之债,因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受害人可 以主张。【防止损害他人,而引发道德风险】
B、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
3、抵销的效力
(1)抵销适状
满足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则发生抵销权,即为抵销权的产生。
(2)抵销的效力
抵销的通知发出去,抵销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抵销效力,抵销溯及力说明债务消灭的时间——权利产生时,享有权利即为抵销适状
三、免除与混同
1、免除
(1)概念:又称债务免除,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的行为。
(2)特征:免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免除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债权人单方作出免除意思表示即可,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 免除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免除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方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3)效力
免除全部债务,债务全部消灭,从债务随同消灭;免除部分债务,债务部分消灭, 担保物权等从权利并不消灭(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按份债务中,免除某一债务人的债务,该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对其他债务人的债 务没有影响。
连带债务中,免除某一债务人的债务,其他债务人对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不 再承担连带责任。
2、混同
(1)概念:混同,指基于特定法律事实,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由同一个人享有和承担
(2)特定法律事实
①继承
【例】甲对乙负担 10 万元债务,现甲死亡,乙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此时,债权债务同归于乙,发生混同。
②企业合并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同之债,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丙公司。此时, 公司继受了甲公司和乙公司全部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
(3)债权让与给债务人,债务承担给债权人。
(4)效果: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例】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的债权,甲就该债权设定质押给丙,甲将债权让与给乙,此时债 权不能因此消灭。
【实战演练】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前存在借款关系,丙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向甲公司借款6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60万元。后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并负担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该笔货款支付义务。现甲公司想抵销这笔债务,则: ()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
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
C.自乙公司收到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
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负任何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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