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种类归纳
类型 | 具体情形 | 解除原因 | 解除情形 |
约定解除 | 附解除条件 | 条件成就、期限届满 | 当然、自动解除 |
约定解除权 | 事由出现 | 形成权 当事人决定是否解除 | |
法定解除 | 一般法定解除权 | 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 | 单方解除 |
特别法定解除权 |
二、合同总则中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1、不可抗力
权利主体——双方
不可抗力发生前债务人未违约—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不存在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前债务人已违约—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情势变更
合同有严守原则,非经法定情形不能解除,变更和撤销,而情事变更即为法定情形。情事变更原则乃指缔约时为约定基础的事实,有未能预见的巨幅变动发生,对于若信守诺言,势将蒙受过份不利的当事人,给予变更权或撤销权
(1)适用条件
外在——行为基础发生变化
缔结合同时,当事人会参考市场一般的价格,确定合同的价款等情形,即缔结合同时有行为基础的存在,且行为基础的情况,为当事人所明知但是合同成立后因为客 观环境导致比如说物价飙涨、货币贬值、经济危机战争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行为基础发生了变化
主观——情事是非缔约当时所得预料
对于当事人不可预见之情事(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剧变所设之救济制度。一般的商业风险导致物价波动,不属于不可预料的情事
(2)结果——显示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约定的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别过大。
(3)法律效果——产生解除权和变更权。
3、违约解除的情形归纳
期前违约 | 前提 | 债务人拒绝履行之意思表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作出 |
权利人 | 债权人 | |
违约责任 |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
迟延给付 | 定期行为和非定期行为合同的性质上,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不可能达到合同的目的的行为属于定期行为(或定期行为的债务),否则是非定期行为 | |
定期行为 | 【含义】 依照合同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在一定期限为给付,则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 |
【情形 1】依照合同的性质没有达到一定期间,则目的不能实现 【案例】中秋节前购买月饼的合同,圣诞节前购买火鸡的合同 | ||
【情形 2】约定明确的时间 【案例】定制纪念品一套,约定 9 月 30 日即交付,因为朋友于 10 月 1 日离开 | ||
非定期行为 | 一方迟延给付,他方当事人的定合理期限催告履行,如果在期限内未履行的,此时解除合同 如:买卖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理期间 3 个月 | |
一方迟延给付——对方合理期间+催告——一方仍不履行合同 |
三、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旦行使该权利才能够引起合同解除。
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应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均可,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2、解除的生效时间
(1)通知解除的,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
(2)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 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 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解除的异议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确定
(1)特别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 718 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2)当事人的约定
(3)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5、相对人的异议权
①解除权的行使,无须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进行,但仍存在解除权行使不当的可能性,故法律允许当事人对解除权的行使提出异议。
②异议权的行使方式:相对人可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
③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者约 定不明的,相对人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异议。
6、解除后果
(1)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
(2)已履行部分——可恢复的,恢复原状
继续性合同(租赁、借用、提供劳务的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溯及至合同成立时失去效力。
(3)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已经造成的损害赔偿。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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