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
1、完全赔偿原则
所受损害 | 即现存财产因损害事实之发生而被减少,属于积极损害 如双方订立一个买卖汽车合同,债务人因可归责而给付迟延未给付价金及受领该车, 债权人因保管、维护车辆所花费之金钱 如物品修补的费用的支出,人身损害的支付等 |
所失利益 | 新财产之取得因损害事实之发生而受妨害,属于消极损害 卖方未于约定日交付该车,导致合同解除,导致买方无法再将该车以高价转卖他人而 受有财产不增加之转受利益 |
2、完全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性 | 可赔偿的损失应限于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减轻损失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与有过失 | 与有过失指的是因为加害人的归责性较低,则应该减轻责任的承担 (1)受害人之不当行为——受害人有【注意义务】去预防自己权益不去预防 (2)不当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3)减轻损害赔偿数额 【注意】 (1)加害人负担无过错责任时,也有适用(适用于赔偿范围的确定) (2)互殴行为不适用与有过失 【案例】 (1)甲有 A 车一辆借乙使用,乙因滑手机未注意车前状况,而与丙酒驾闯红灯之 B 车相撞,乙重伤,A 车全毁。乙向丙请求赔偿时,丙得主张因乙与有过失,应减轻赔偿金额 (2)甲对药物过敏,打点滴时未告知,结果引发重症 |
损益相抵 | 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其请求之赔偿金额,应扣除所受之利益 【案例 1】计程车遭窃,被害人固得请求营业上的损失,但应扣除该车毋庸供营业用所节省的费用 【案例 2】甲开车撞伤乙,致乙无法外出工作,乙损失其工作报酬,但却因此免除了往返交通费,甲于赔偿时得主张损益相抵 【案例 3】甲开车不慎将乙的在路上嬉戏儿子(10 岁)丙撞死,乙主张损害赔偿,但是甲不能主张抚养费的节省的损益相抵(抚养费的节省依照社会的认识,难以认为属于父母的所得利益) |
三、违约金、定金和实际损害
1、违约金
定义 | 按当事人所约定之违约金,如属损害赔偿预定性质者,该违约金即系作为债务人于债务不履行时之损害赔偿预定或推定之总额,其目的旨在填补债权人因其债权未依契约本旨实现所受之损害 |
类型 | 预定性损害赔偿违约金 以违约金作为违约所生损害的赔偿 |
惩罚性违约金 于违约时,债权人除得请求支付违约金外, 并主张违约责任 | |
性质 | 诺成合同 |
与解除关系 | 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的主张 |
与本违约债务的关系 | 1.惩罚性违约金=损害赔偿和违约金 2.预定性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或违约金(选择之债) (1)主张损害赔偿,则不能主张违约金约定迟延违约金,债权人请求给付违约金,不得同时主张法定迟延利息 (2)如果请求违约金: ①违约金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 ②违约金过分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高于 130%) |
2、定金
含义 | 为了确保契约之履行,而由当事人一方交付于他方之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
性质 | 定金合同属于要物合同 必须有定金之交付,始成立定金合同 |
效力 | (1)本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分 (2)本约不能履行时(即,给付不能时) ①因可归责于付定金之当事人者;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②因可归责于受定金之当事人者;应两倍返还定金 ③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者:定金应返还之 |
定金、违约金 | 选择之债,只能择一行使 |
【实战演练】
甲、乙签订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后应当支付违约金3万元。现在因甲违约,乙能够证明自己遭受7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调整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7万元
B.乙有权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数额,增加后的数额不得超过7万元
C.如果法院决定将违约金增加到5万元,乙有权另行主张2万元的违约损害赔偿
D.如果法院决定将违约金增加到5万元,乙无权另行请求甲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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