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的类型
类型 | 金融机构借贷 | 民间借贷 | |
主体 | 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 | 非自然人借贷(自然人和非金融法人、非 金融法人之间)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与自然人) |
是否要式 | 要式(书面) | 要式(书面) | 可以自由约定 |
有偿/无偿 | 一般为有偿 | 可有偿也可无偿 未约定利息时视为无偿,即无利息 | |
要物性 | 诺成 | 实践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有反悔权 | |
借款不能预先扣除利息 | 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则按实际借款数额还款并计算利息 |
二、民法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担保
第一,有被担保的债务。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基于该合同产生还款的债务。
第二,当事人约定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用于担保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确定,但是该合同未履行,合同标的物未被转移所有权(这是区分让与担保的核心)
第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法院判决后,借款人仍然不执行判决的。
当满足以上要件时,当事人即享有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变价权,变价权属于担保物权核心权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 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
1、利息的认定
无约定则推定为无息 | |
对利息约定不明时 | ①自然人之间借贷,推定为无息。 |
②其他民间借贷, 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2、对利息约定的限制
年利息率 | 债权 | 请求权 | 受领后 |
24%以下(含) | 有 | 有 | 不构成不当得利 |
超 24%——36%以内(含) | 有 (自然债务) | 无 | 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未给付不享有请求权 |
超 36% | 无 | 无 | 原则上构成不当得利,但是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的除外。 在没有约定具体利息,不违法的自愿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但超过 36%,仍构成不当得利 |
【实战演练】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0万元, 借期一 年。借期届满时,甲向乙返还本金1000元,关于利息的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如果约定年利率为28%,且支付利息240万元,则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40万元
B.如果约定年利率为28%,且甲支付利息280万元,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40万元
C.如果约定年利率为40%,且甲支付利息360万元,则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40万元
D.如果约定年利率为40%,且甲支付利息400万元,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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