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要件(法考考点: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1)未受委任并无义务(无法律上之义务,区别于【委托】)。
(2)客观——管理他人事务之行为(客观)即管理事务之承担。
(3)主观——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或者符合社会的要求。
①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为之。
②本人虽无意思或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为本人尽公益上义务或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时,属于符合社会要求的。
2、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阻却违法
2、管理人的义务
(1)主给付义务:就管理本人的事务,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2)从给付义务:
①通知与计算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时,以能通知为限,负有即时通知本人之义务。如无急迫之情事,应等本人的指示。从事管理事务之前,通知报告本人后。
本人不允许管理 | 管理人即应该停止 否则不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 |
本人允许管理 | 构成委托,具有法律上的义务 (1)管理人之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将委任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委任人 (2)管理人交付与移转权利义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于委任人。 (3)损害赔偿 有对委任人造成损害,并应赔偿。 |
②管理人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
A、管理人交付与移转权利义务
管理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于委任人。
B、管理人损害赔偿
有对委任人造成损害,并应赔偿。
3、管理人的权利(即本人的给付义务)
(1)支出费用、支出时起之利息请求。
(2)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受损害之赔偿请求。
(3)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负担之债务,请求清偿。
(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法考观点采纳】。
二、不当得利
形式上构成不当得利,但是不享有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1)给付属履行道德上义务 | (1)养子对生父母的救济 (2)红白喜事的红白包的支付 (3)感谢无因管理的人和好心人的给付 |
(2)债务人于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 | |
(3)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的义务 | |
(4)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 比如说赌博,给付的债权和实际给付的财物均构成不当得 利,但是无请求返还的义务 |
【例外】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 | 比如交保护费给黑社会组织,交纳绑架的赎金等不法原因存在于受领人一方 |
【实战演练】
甲为农场主,放牧过程中走失一只羊,乙捡到该羊,寻找失主未果后将其牵回精心照料,后该羊产下羊后病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因该羊病死,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羊的价款
B.甲有权要求2返还该羊产下的羊羔
C.无须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羊价款、返还羊羔,但同时应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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