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付不能(履行不能)
1、前提:只有特定之债才有给付不能
法律上不能履行:标的物沉入大海、债务人身患疾病导致无法提供劳务,或履行成本过高
事实上不能履行:财产被查封或者属于禁止流通物
2、效果
(1)自始客观给付不能——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2)其他给付不能。
①原定给付的请求权已经消灭。
②产生替补赔偿请求权(金钱替代赔偿)。
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产生合同的解除权。
二、给付延迟
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
因为迟延本身产生的损害 | (1)债务标的为金钱债务时,承担迟延利息 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 《民法典》第 579 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债务标的不是金钱债务时,此时导致迟延引发的其他损害。如增加税负 |
因为迟延对本债务的影响 | (1)债权人仍得主张债务人继续给付 例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 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债务人履行无利益时,此时债权人可拒绝给付并且请求损害赔偿责任 |
债务人责任加重 | 在给付迟延中,因为不可抗力引发损害,由债务人承担 |
定期行为和非定期行为 | 定期行为是依照法律行为的性质或者约定,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则导致合同的 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行为,否则非定期行为 (1)定期行为,债务人给付迟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得解除 【定期】通过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予以确定 【案例】甲告诉乙订制纪念品,并告知 4 月 5 日朋友出国纪念品赠送,因此 4 号之前要拿到纪念品,但是乙未按照期限交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可以 解除合同 (2)非定期行为,债权人定“相当期限”+催告,债务人仍不履行,债权人得 解除 |
三、不完全给付
债务人虽然有给付但是未按照债的本旨给付——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分成两种财产权的损害和人身权的损害,违约责任此时会引发精神损害赔偿
【实战演练】
王先生因新房装修与某地板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并安装地板的合同,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的地板,并抽该公司派人进行了安装。数日后,王先生发现地板的踢脚线拱起多处,遂与地板公司交涉。王先生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中,不应予以支持的是: ()
A.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
B.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
C.有权要求解除与地板公司的买卖合同,并退回全部地板
D.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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