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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冲刺背诵考点(39):赠与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6日

一、瑕疵担保义务

(1)原则: 赠与人不负物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赠与属于无偿合同) 

(2)例外: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约定赠与物价值是 40 万,而需要受赠人负担 10 万

实际赠与物是 38 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8 万>10 万元)

实际赠与物时 8 万,此时赠与人要负担 2 万元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证 其无瑕疵时,负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对受赠人所负之责任为赔偿因瑕疵所生之损害(加害给付)

甲送乙电毯,因电毯本身有瑕疵,乙睡觉时使用,不仅电毯起火燃烧,乙亦被灼伤

 其中,乙受赠之电毯,乃乙因赠与合同所获得的履行利益,乙被灼伤。

二、赠与人撤销权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1)定义:不必具备法律上的原因,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未转移权利的赠与合同(意思表示)。

此时赠与权利未转移之前,不问原因,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2)任意撤销权的例外——公、道、证。

①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赠与合同; 

②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1)权利存在的原因

法理】赠与属于一种施惠行为,赠与合同在于维系友善之情谊,如果受赠人实施损害赠与人利益的行为实为忘恩负义之举,旨在瓦解情谊,不期待赠与人再履行合同,因此法律此时赋予行为人撤销权。 

(2)权利适用的情形——忘恩负义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其近亲属有侵害之行为,比如说对其实施犯罪行为。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这里的不履行应该解释为,能够履行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受赠与人因为贫困潦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此时虽有抚养义务但无法履行,无本条款的实用, 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通过意思表示为之,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 

3、继承人和法代的撤销权 

(1)权利行使要件:

导致受赠人死亡和精神病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不法行为导致的,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2)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撤销权的后果 

(1)未履行的,得主张拒绝履行。

(2)已履行的,得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定,主张返还之,但是如果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比如受赠人构成忘恩负义的行为,此时不享有返还请求权。

三、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1)发生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

(2)经济状况发生显有变更

(3)对于生活、生产有重大的影响

穷困抗辩权的行使:属于防御性质的权利,除非赠与人主动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另外属于临时性的抗辩权,此时赠与的状况好转的话,受赠人仍得请求权履行之。

实战演练

甲与乙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赠与乙汽车一辆,汽车已交付乙,后甲与乙因事发生纠纷,乙将甲打成重伤并导致甲死亡,甲继承人丙要求撤销甲对乙的赠与,对于两之撤销权行使期间说法错误的有:

A.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B.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C.自甲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D.自甲死亡之日起1年内行使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 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依此,只有A项的表述正确,而BCD项均表述错误而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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