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的效力
结婚的条件:①双方自愿;②婚龄,男 22,女 20;③一夫一妻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事由 | 可治愈的情形 |
重婚 | 无 |
禁婚亲属关系 | 无 |
未到法定婚龄 | 结婚后已到法定婚龄【有效】 |
2、可撤销的婚姻——胁迫和重大疾病的欺诈
胁迫 | 权利主体 | 受胁迫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除斥期间 | 除斥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而不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 | |
欺诈 | 事由 | 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应如实告知而未告知 |
除斥期间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一)夫妻共同所有
1、维持共同生活的部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1)作为职员——工资(奖金、年纪大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2)生意人——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前发表,婚后取得的稿酬;
婚姻期间发表且确定能够取得的,离婚后取得稿酬。
2、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二)夫妻个人财产
时间上 |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不因因为婚姻存续转化成共同财产 |
专属性 |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属于个人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三)夫妻共有及例外
共同共有 | 个人所有 |
婚姻存续期间的取得的收益 | 自然孳息和增值的部分 |
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 | 继承或赠与时确定归属于一方的 |
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双方 | 婚前父母购置+无明确表示 |
婚后父母买房+无明确表示 | 婚后父母买房+赠与一方 |
(四)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举债,除非是为了共同的生活、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债务属于共有,其他的个人举债,属于个人债务(其中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赌博、吸毒等个人债务)。
共同举债,此时夫妻共同承担责任
(五)彩礼
彩礼原则上不能返还,例外—婚姻关系不存在—未结婚或离婚
(1)未领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离婚时,领了证未但未共同生活;
(3)离婚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离婚
1、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后孩子的抚养
(1)2 岁归母亲,8 岁征询同意
(2)一方抚养,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同时富有抚养费的义务。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没有过错的人于离婚时方可主张。
(2)事由——重婚、出轨(与他人同居)、家暴和虐待。
(3)损害赔偿——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四、亲子关系确定
(1)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2)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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