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的条件
条件限制 | 放宽条件 | |
被收养人条件 | 孤儿 | |
查找不到生父母; 父母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体监护人可以送养 | ||
生父母无力抚养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亲情无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
送养人条件 | 孤儿的监护人 | |
社会福利机构 | ||
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亲情无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
收养人条件 | 无子女 有一名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亲情无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有能力——有抚养、教育和 保护能力 |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
无疾病——无不应收养的疾病 |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
满三十——年满三十周岁 |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
单身男女收养异性相差四十岁以上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亲情无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 |
无子女——养两个 有一名——养一个 |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
二、收养的决定
1、送养人的送养决定
条件 | 限制 | |
生父母单方送养 | 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 | 无 |
一方死亡 | 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 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 |
2、收养人的收养决定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3、被收养人的意见
收养年满 8 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监护人送养要经过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1)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监护人可以送养孤儿
(2)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或者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另行确定监护人。
5、收养的自登记时成立
6、养子女的姓氏问题
可以随养父母的姓,可以保留原姓
7、收养人和送养人有保密的义务
三、收养的解除
1、收养人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可以协议解除,甚至三方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送养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解除的法律后果
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4、抚养费的继续支付的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 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实战演练】
甲幼时由乙夫妇收养,一 直共同生活。在甲十岁时其生父丙与乙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丙死后留下遗嘱,房屋由甲继承,存款赠与侄子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甲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甲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C.对丙的遗产,甲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D.若甲对遗产的处理已告知丁,丁知道后两个月后仍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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