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有继承权的人
1、配偶
2、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1)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继承权消灭。
(2)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生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1)养兄弟姐妹
(2)继兄弟姐妹
与继兄弟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对继兄弟姐妹的继承权;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代位继承中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7、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二、继承的发生
继承的发生 | 时间 |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 | |
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 | 前提——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 ||
死亡人中有的有继承人 有的没有继承人 | 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 有继承人的后死亡 | ||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 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 ||
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 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继承的顺序
①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②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③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三、继承权的丧失
法定丧失 |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 此情形下,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丧失继承权 |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 | (要求情节严重) 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 情节严重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 |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 ||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 或者撤回遗嘱 | ||
意定丧失 | 1、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书面为之。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2、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期间,为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另外】遗赠权的抛弃行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为继承
被继承人 (后死) | 被代位人 (先死) | 代位人 |
爷爷 | 爸爸 | 儿子直系卑亲属(儿女,孙子女,重孙子女) |
兄弟姐妹 | 兄弟姐妹 | 兄弟姐妹的子女(儿女) |
【注意】被代位人和代位人均无丧失继承权
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只要有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为继承,存在遗嘱继承其他部分法定继承的,仍然适用代位继承。
2、转继承
条件 |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 |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 | |
通俗的讲,按辈分死亡 | |
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 | |
效果 | 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
3、代为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 |
本质 | 继承权的转移 | 两次继承 |
发生时间 |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
适用范围 | 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权利主体 |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
【实战演练】
甲因得知自己重病,不久于人世,故拟定书面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其学生乙,剩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甲的法定继承人丙该遗嘱后未表态,乙得知该遗嘱后表明自己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若丙在知道该遗嘱两个月内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丙放弃继承
B.若乙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乙接授遗赠
C.若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甲逝世前遭遇车祸去世,则届时应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所有存款
D.若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甲逝世前遭遇车祸去世,则届时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所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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