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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冲刺背诵考点(47):侵权责任法(上)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8日

侵权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1165条)

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

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9、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

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范围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动物饲养人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的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 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污染者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建筑物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妨碍通行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

4、公平责任

四个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①有法定事由的,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
②无法定事由,但当事人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
③既无法定事由,也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分担损失
公平分担损失的适用范围

(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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