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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冲刺背诵考点(48):侵权责任法(下)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8日

特别侵权总结:

一、劳务类型的侵权

(一)提供劳务时的侵权类型

1、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

(1)外部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

(2)内部追偿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期间:由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侵权责任;

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1)对外损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内损害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定作人责任——不具有监督管理关系 

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没有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 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危险责任类型的侵权

(一)从事高危活动的侵权行为——危险责任

高危行为类型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免责事由
民用核设施经营者 无过错责任战争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 经营者无过错责任
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占有人、使用人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免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责

遗失或抛弃高危物所有人无过错责任限于法律规定
委托管理高度危险物管理人无过错责任
有过错的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过错责任限于法律规定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1)非法占有人;无过错责任限于法律规定
(2)有过错所有人、 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推定

所有人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防止他人非法占有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 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管理人无过错责任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且 尽到警示义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经营者无过错责任故意和不可抗力免责,过失(重 大过失和轻过失)减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危险活动

主体
动物的直接占有人(管理人)
动物家庭豢养的动物,不包括细菌
构成动物自发的行为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动物致害,尽到监管职责不承担责任(自证责任)】

无过错责任

1、一般无过错【免责事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适用情形——一般的动物侵权案件 】

2、绝对无过错【受害人故意免责】

 A.饲养动物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保措施 B.饲养危险动物

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遗弃、逃逸动物侵权动物的遗弃不免责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监护人责任

项目内容
无过错责任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担责无过错责任
减责事由——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如果无人、限人有财产先负担,不足时监护人赔偿
如果无人、限人无财产,监护人赔偿
委托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 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暂时丧失意识或丧失控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 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驾车行为属于危险活动

1、一般规定

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失相抵

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

①机动车一方全责: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额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均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适当大于其责任比例的赔偿额

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 10%的赔偿额 

④行人、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免责

免除责任

受害人故意免责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特殊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

情形
保险公司责任实际使用人
合法使用出租,出借保险公司交强险内承担责任使用人承担补足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转让交付未登记
违法活动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管转了几手,都要承担责任
挂靠的,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有交强险:保险公司交强险内赔偿

无追偿权

没有交强险:人身伤亡的抢救、 丧葬等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基金会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3、好意同乘规则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环境污染责任——排污危险活动

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污染者举证责任

(1)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2)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惩罚性赔偿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两个以上污染者责任无意思联络且为间接结合,按份责任
第三人导致

【不真正连带责任】

能够修复的 替代履行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能够修复的替代履行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免责受害人故意导致污染的

三、产品责任——缔造者责任 

(一)产品责任

  1、对外承担责任 

(1)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2)归责原则。

①一般产品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②惩罚性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故意为要件(明知)。 

③内部追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无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承担责任,有权向过错方追偿 

2、产品缺陷补救义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二)特殊产品——医疗产品销售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1)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 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三)特殊产品——建筑物、构筑物的生产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结构性毁坏)责任的承担: 

(1)能够查明责任人的,责任人承担; 

(2)不能查明责任人的,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②其他责任人查明的,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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