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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法考民法22个必考考点,法考生必看!(上)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10-28 19:03:11
导读:近五年民法考查最多的考点,都在这里了,考前必看!

民法总则与物权编的历年民法必考考点归纳如下:

一、民事主体

命题可能性:★★★★★

1.注意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2.重点掌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年龄以及效果;

3.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区别

4.掌握监护制度。

【法考真题】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下落不明,符合民总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张父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张妻表示反对,决定申请宣告丈夫失踪, 故法院应按照张妻的申请处理

B.李某被宣告死亡,实际并未死亡,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有效

C.虽然赵某被宣告死亡,但是只要死亡宣告被撤销,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会自行恢复,没有例外情形

D.孙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有权请求其继承人返还依法继承的财产,无法返还的,有权请求其给予适当补偿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A项:《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故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张某死亡,即按照张父的申请处理,A选项表述错误,为本题正确选项。 

B项:《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不能据此得出该自然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均有效。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方为有效(《民法典》第143条)。因此,B选项表述不准确,为本题正确选项。 

C项:《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因此,该选项太绝对,错误,为本题正确选项。 

D项:《民法典》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二、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可能性:★★★★★

1.理解意思表示的生效与解释规则;

2.熟练掌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3.熟练掌握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以及撤销权的行使;

4.熟练掌握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类型,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使权利所发生的效果。

【法考真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A.张三在遗嘱中误将李四的字画赠与给其弟弟张小五

B.甲胁迫乙将字画卖给丙

C.甲患肝癌,已到晚期,其与妻乙均知情,为了得到一笔保险金,在乙的欺诈下,保险公司与甲签订以投保人甲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合同

D.王五误把17岁的高中生郭某当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电脑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张三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为无效而不是可撤销。A项不当选。 

B项:《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B中甲作为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受胁迫方乙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B项当选。 

C项:《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于乙的欺诈行为,甲是知情的,此时保险公司有权撤销该保险合同。C项当选。 

D项:《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和郭某之间的买卖合同需待郭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属于效力待定,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BC。

 三、代理

命题可能性:★★★★★

1.理解代理与代表的区别,在案例中能清楚辨别;

2.掌握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3.重点掌握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法考真题】

下列情形中,哪些构成表见代理?

A.卢某伪造阿卡公司公章,假冒阿卡公司工作人员与艾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木材买卖合同

B.乙公司公章被盗未进行任何公告,郑某拾得后携带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

C.丁公司将业务员韩某开除未及时通知老客户,韩某以丁公司名义与老客户戊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

D.红莲公司公章遗失后及时通知老客户,李某拾得后携带盖有红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老客户庚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结合民法理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的理由包括两个层面:1、主观上需要善意且无过失; 2、客观上存在权利外观,例如:(1)介绍信;(2)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3)交易习惯。同时,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下列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1、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2、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本题中,伪造阿卡公司公章,构成无权代理。因此,A项错误。乙公司公章被盗但未进行任何公告,构成表见代理。因此,B项正确。韩某被开除未及时通知老客户,构成表见代理。因此,C项正确。红莲公司及时通知老客户,构成无权代理。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四、诉讼时效

命题可能性:★★★★★

1.掌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2.理解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

3.重点掌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以及事由;

4.重点掌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以及事由;

五、占有

命题可能性:★★★★★

1.掌握占有的常见分类: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等;

2.理解善意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恶意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能区分两类关系的差别;

3.熟练掌握占有保护请求权。

六、物权请求权

命题可能性:★★★★★

1.理解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2.重点掌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3.熟练掌握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

【法考真题】

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A项:《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小贝作为足球的所有人,当足球被老马无权占有时,有权请求老马返还原物,A项正确。 

B项:老马的花瓶摔碎后,老马对花瓶的所有权消灭,无物权请求权。B项错误。 

C项:小贝的侵权行为导致老马损失花瓶,老马有权要求小贝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为典型的债权请求权,C项正确。 

D项:根据《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可见,除了企业之间的商事留置权外,留置权的产生必须以所担保的债权与占有该动产本身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本题中,尽管老马对小贝拥有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占有了小贝的足球,但债权的发生和足球的占有并非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发生,因此老马对小贝的足球并不享有留置权,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

七、物权变动

命题可能性:★★★★★

1.重点掌握区分原则: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与物权变动是否发生,应分别判断;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2.熟练掌握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原则+例外都很重要;

3.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与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移转规则不同;

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要特别注意:因生效法律文书、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和政府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无须登记或交付,即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因此取得的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法考真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A.甲因家人有难无奈将祖传古筝卖给乙,但考虑到明天参加比赛,又与乙达成借用合同,暂时使用一天

B.甲将电脑卖给乙,但约定只有乙支付完全部价款才能获得所有权,乙一直没有付清全款

C.甲将电脑租给乙使用,后又将电脑卖给丙,甲向乙通知自己的电脑已经卖给丙的事实,让乙直接将电脑还给丙,乙未置可否

D.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后乙将画转卖给丙,乙通知甲自己转卖给丙的事实并让甲直接交付给丙,甲应允但迟迟未向丙,也未向乙交付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A项: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古筝交付给乙,同时签订借用合同,属于占有改定,据此物权变动自甲乙达成借用合同时发生效力。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民法典》第641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之间成立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所以乙没有付清全款,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甲,没有发生物权变动。因此,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227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题中,在甲和丙的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电脑由第三人乙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甲将请求乙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丙,属于指示交付。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没有交付给乙,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不是物权人,没有办法转让物权,便不会发生物权变动。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八、共有

命题可能性:★★★★★

1.准确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2.熟练掌握共有物处分的规则;

3.熟练掌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

【法考真题】

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甲死亡,其份额由其妻丁继承,则乙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B.若甲对戊转让其份额时未通知乙丙,则乙丙可以甲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仅主张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无效

C.若该房屋在甲居住期间因窗户脱落致路人己损害,则己仅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D.如果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则丙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A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丁因继承取得甲的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A项正确。 

B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由此,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不能得到支持,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由此,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甲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故C项错误。 

D项: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九、善意取得

命题可能性:★★★★★

1.重点掌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

2.重点掌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

3.特别注意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4.掌握善意取得的排除情形。

【法考真题】

下列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是?

A.卢某将杨某的手机借给吴某使用,同时将该手机出售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告知其直接向吴某要手机

B.某甲将警官乙所持有的公务用枪以自己名义出售给某丙

C.杨某从王某处租借一个花瓶,后杨某将该花瓶转租给不知情的张某,数日后,杨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支付该花瓶的市价直接取得该花瓶

D.李某将自己从杨某处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张某,后李某与张某约定,张某支付房款后就可以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AC项:根据《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本题中,结合民法理论可知,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条件:1.需为占有委托物, 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 完成交付。(善意取得可以通过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的交付不能善意取得。)本题中,A选项属于指示交付,C选项属于简易交付,故AC项都可构成善意取得。因此,AC项正确。 

B项: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结合民法理论可知,构成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且转让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某甲出售公务用枪,属于禁止流通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B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须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方可实现,选项中无法得知李某为张某办理了过户登记,且房屋也并非登记在李某名下,难以认定张某为善意第三人,故张某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十、担保物权

命题可能性:★★★★★

1.掌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分别能够适用的对象和成立的要件,特别注意区分动产担保物权和不动产担保物权各自成立的要件;

2.理解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3.掌握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实现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的规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追偿顺序;

4.掌握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区别;

6.掌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的特殊之处;留置权的效力和消灭事由。

【法考真题】

下列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B.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为实现担保物权,可以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C.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不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D.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4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A项正确,不选。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B项正确,不选。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6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故C项错误,当选。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9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故D项正确,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十一、保证

题可能性:★★★★★

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的认定;

2.共同保证的分类;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双重追偿权及其顺序性;

3.保证期间的确定;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4.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抗辩,也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保证人的抗辩与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关系。

【法考真题】

张三欠李四20万元,由王五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若张三不对李四履行到期的20万元债务,李四可将张三、王五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B.若未对张三提起诉讼,李四即请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王五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C.若未对张三提起诉讼,李四即请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王五放弃其先诉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王五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对张三追偿的权利

D.若张三对李四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张三放弃对李四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李四请求王五承担保证时,王五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

A项: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若张三不对李四履行到期的20万元债务,李四可将张三、王五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根据法条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若未对张三提起诉讼,李四即请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王五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正确。 

C项:根据民法理论,保证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本题中,若未对张三提起诉讼,李四即请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王五放弃其先诉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王五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对张三追偿的权利。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701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本题中,若张三对李四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张三放弃对李四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李四请求王五承担保证时,王五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示,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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