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中,法考大纲列出的考试内容分别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客体和民事责任共五节。
在第一章的考试内容中,民事法律关系是五星级考点(★★★★★)。可以说民事法律关系贯穿整个民法学科,民法各分编的核心制度基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具体体现,所以需要重点理解。理解好民事法律关系,学习各分编时会感到如鱼得水、事半功倍!
接下来跟着学霸君一起来学习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点吧:
【讲师点拨】
(1)只有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参与者之间才能形成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是,在参与者之间配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结论:研习民法,就是研习民事法律规范,就是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弄清楚。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注意1】国家和集体也可以成为物权主体。
【注意2】以上三种民事主体,仅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不履行,则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其中民事权利为重点,需掌握。
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互相对应、互相制约、相辅相成,需要注意的是:
原则就有例外,有常态就有变态,二者有时候又是相互融合的,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这类情况出现时同学们需格外注意,适当总结。(法考界有句俚语“不考原则考例外,不考常态考变态”,例外和非常态很容易成为命题点。)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也称标的,是民事主体所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智能成果、民事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可以交换的财产,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客体,不是物,在此之上成立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权,不是物权。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关系分析法。
分析思路:法律事实A——法律关系B——权利义务C——案件处理
民事案件分析方法模型图
【真题实战演练:2017-13】
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那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770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据此,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定作人支付的报酬与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属于对价关系。而本题中,甲向乙支付的5万元研发费用并非乙完成设备研发并交付的对价。甲、乙间成立的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故A选项错误。
附条件合同的根本特征在于,合同的生效与失效取决于未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本题中,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取决于“乙完成专用设备的研发”,二者并无效力上的关联,所以,甲、乙间并未成立附条件的合同。故B选项错误。
本题中,甲、乙间的约定使得甲、乙间成立了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第二个合同是“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基于该预约,“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甲、乙负有就该设备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乙在完成设备的研发生产后,未按照预约履行与甲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而是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是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就此乙应当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正确。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乙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乙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反,但不影响乙、丙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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