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第二章《自然人》中,法考大纲列出的考试内容分别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人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共五节。
其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及其特点、监护的设立和撤销规则,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承担等内容,法考大纲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
在民法《自然人》章节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为重点内容,考生需掌握。
民事权利能力,即“做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即“做事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时间的认定 | 自然人的出身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
没有出身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 |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2.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死亡)
死亡时间的认定 | 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
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 |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3.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
(1)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例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且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①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②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胎儿出生后,视为胎儿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赠与自始有效。
③胎儿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出生后视为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X≥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X<1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X<8岁)。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未成年人 | 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 精神、智力正常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8周岁; 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意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得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与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独立实施婚姻法律行为,需达婚龄 |
【真题历练】
1、甲怀有双胞胎乙丙,在怀孕期间乙丙的爷爷去世,根据遗嘱两孩子分别继承50万元。不幸的是。分娩当天(4月4日)突发地震,乙在分娩过程中未能存活,医院未为丙出具出生证明。甲认为丙出生时发生地震不吉利,便在户籍登记时将其出生日期登记为地震发生后第2天(4月6日)。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娩出时为死体,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自动由丙继承
C、丙自出生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D、即便有医院的分娩记录等作证丙真实的出生日期,丙在法律上的出生日期依旧为4月6日
2.17岁的林某有唱歌天赋,其与某直播平台签约,约定林某在直播平台上获得的收入与平台五五分成。林某在直播一个月后如约收到了1万元报酬,平台在支付第二个月报酬时发现林某是未成年人。平台以林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拒绝支付第二个月报酬,并要求林某返还1万元报酬。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应当返还1万元报酬
B、该合同自林某法定监护人追认时生效
C、虽然该合同未生效,但林某可以平台不当得利为由取得报酬
D、该合同成立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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