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中,法考大纲列出的考试内容分别有: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共七节内容。
其中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为考试重点,需熟悉并能够运用。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
概念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有根本违法事由,自然、当然、确定地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
特征 | 1.法律行为自然、当然、确定无效。 2.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3.对法律行为无效具有过错的当事人须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返还原物、返还不当得利或者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 |
无效事由 | 1.无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点拨】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5.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6.不当免责条款。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
概念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
特征 | 1.主要适用于意思不真实的情形。 | ||
2.必须由撤销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通过单方行使撤销权,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 | |||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成立并生效。 | |||
适用情形 | 1.因遭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
2.因遭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
3.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
4.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 |||
撤销权 |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人,为行为人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①欺诈、胁迫: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②重大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权(双方误解,双方皆享有撤销权);③显失公平:仅被显失公平的一方享有撤销权;④使用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是否成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应就代理人的主客观状况为判断标准,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 | ||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受撤销期间的约束,即受除斥期间的约束。 | |||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 欺诈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 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5年 |
显失公平 | |||
重大误解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 ||
胁迫 | 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 | ||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 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的,视为撤销权未行使。 | ||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向法院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对合同是否可撤销做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 |||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以具有可撤销事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 |||
可撤销事由 | 1.欺诈。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诚信原则、交易习惯等负有告知义务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 ||
2.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给对方亲友等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 |||
3.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 |||
4.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 |||
撤销权的消灭 | 1.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 ||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放弃的。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
概念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效力得以确定。 |
特征 | 1.行为已成立,但因“权利不足”导致效力悬而未决。 |
2.行为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 |
3.行为是否发生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 |
适用情形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
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不包括表见代理) | |
法律后果 | 1.追认。①追认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该意思表示自达到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②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后发生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无权代理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③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②撤销权。民事法律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财产返还”后果,只考虑公平性,不考虑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过错问题。
2、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点拨】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财产返还后,无过错方仍有不能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进而主张赔偿。
3、收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还给受损的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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