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章物权概述中,法考大纲列出的内容分别有: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共四节内容。
其中,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原则、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需熟悉并能够运用。
物权变动为重点内容,必须掌握。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及事件皆可引起物权的变动。
1、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
合同生效 | 公示完成(交付、登记) | |
强制公示 | 债权关系产生 | 1.合同履行 2.物权变动 3.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
任意公示 | 物权变动 | 变动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物权变动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以任意公示为例外。 任意公示的情形: 1.动产抵押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3.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4.地役权的设立 |
2、不属于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的特殊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权设立且具备对抗效力,登记既非物权变动要件,也非对抗要件。
(2)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变动
买卖合同 | 交付 | 登记 | |
交通工具所有权变动 | 发生债权效力 | 物权变动 | 对抗第三人 |
类型 | 情形 | 取得时 | 处分时 | 受让人取得时 |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 无需登记 | 无需登记 | 需要登记 |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 无需登记 | 需要登记 | 需要登记 |
因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 ||||
因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 | ||||
因房屋拆除行为消灭 | 拆除行为完成,物权即消灭,不需要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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