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章用益物权中,法考大纲列出的考试内容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而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共计六节内容。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的内容及其变动规则需熟悉并能够运用。
地役权与居住权为重点内容。
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法律关系:
①他人的被利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②本人为地役权的权利人,他人为地役权的义务人。
从属性:
发包上的从属性:随需役地发包而一并发包
转让上的从属性:随需役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抵押上的从属性: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一并抵押
概念 | 居住权是指,一方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占有、使用,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 |
特征 | 1.属于用益物权; 2.属于人役权; 3.以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为客体; 4.主要用于满足居住人的生活需要; 5.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 |
设立 | 居住权可以依合同设立,也可以依遗嘱设立。 1.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 (1)居住权合同具有债权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住宅,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权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居住权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 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合同为无偿合同; ③可以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为居住权期间,也可以居住权人的终生为居住权期间。 (2)居住权登记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一旦登记完成,居住权成立。 2.基于遗嘱设立居住权,适用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规则。 【点拨】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居住权,无需办理登记。例如:通过生效的离婚判决取得居住权。 |
内容 | 1.居住权的主体:居住权人 【点拨】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居住权的必要家庭成员,如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享有居住权。 2.居住权的客体: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包括占用范围内的基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 3.居住权的内容: (1)占有使用权能; (2)原则上无收益权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遗嘱另有特别载明的除外。 |
期限 | 1.设立的居住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 2.居住期限的确定: (1)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照约定或按照遗嘱; (2)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止到居住权人死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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