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章担保物权中,法考大纲列出的考试内容有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的竞合共五节内容。
其中,抵押权的设立规则,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规则,特殊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设立规则,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需熟悉并能够运用。
担保物权和担保物权冲突为重点内容。
类型 | 需掌握的问题 |
“物保”+“物保” (共同物保) | 一、各物保人的责任顺序 ①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债权人有权选择任一物保行使,或共同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被行使之后,该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同时享有债务人所提供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 ②第三人物保+第三人物保:债权人有行使担保物权的自由;内部关系——物保人的追偿权,包括物保人内部的追偿权(追偿权1),物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2)。 二、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效果 ①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优先权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②第三人物保+第三人物保(未考过) |
“物保”+“人保” (混合担保) | 物保由债务人提供: 先实现担保物权,后实现保证担保 ☟ ☟ 担保物权依法(非因债权人原因)消灭的,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或在物上代位物之外承担保证责任。 ☟ ☟ 担保物权因债权人放弃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保证人可在物保范围内免责。 |
“人保”+“人保” (共同保证) | 共三种情形: (1)约定,按份共同保证; (2)未约定/约定,连带共同保证; (3)未约定,分别同时保证。 与第三人共同物保的处理规则相同。 |
一、抵押权竞合处理规则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超级抵押权之间依登记
(2)普通抵押权依登记: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排序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1、原则上,留置权最优先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登记抵押权与质押权,无固定顺序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公式总结: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价款优先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民法在法考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选择一位合适的民法授课老师非常重要。这里给大家推荐233网校的民法主讲老师——陈飞。
备考资料:【包邮免费送纸质教辅】【2021-2018年法考真题答案】
报班学习:书+课+题三位一体、主客观题全面提升,233网校助你硬核取证>>
享专业报考答疑>>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lxq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