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法考复习是场持久战,如果前期的基础概念没有扎实掌握,就会对中后期的复习备考造成很大的影响。本篇,我们汇总了民诉法总则部分的重要基础性知识,快来收藏背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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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诉概述
1.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2.诉讼程序:是指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等。
3.非讼程序:是指民事程序中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4.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5.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基于诉讼标的向被告提出的具体请求。
6.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
7.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8.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9.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10.反诉:是指在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基本原则与制度
1.平等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包括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者相对应。
2.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3.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4.回避制度: 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 必须回避, 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5.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6.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主管与管辖
1.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3.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5.专属地域管辖:是指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6.专属管辖:专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其它法院无权管辖, 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7.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 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8.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9.应诉管辖:是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 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 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
10.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 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四、当事人
1.诉讼权利能力: 是指当事人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 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2.诉讼行为能力: 是指当事人可亲自实施诉讼行为, 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3.当事人适格: 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 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4.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5.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 具有同一或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由当事人推选出一定数量的诉讼代表人进行相应的民事诉讼活动。
6.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五、证据与证明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的证据。
3.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4.传来证据: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
5.本证: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反证: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
7.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8.物证:以其自身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9.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0.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11.证明对象: 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及法律文件。
12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3.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14.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5.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六、期间与送达
1.期间:是指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
2.法定期间: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
3.指定期间: 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 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4.留置送达: 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 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5.委托送达: 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 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 方式送达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