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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诉法考前狂背考点(2):基本原则

来源:233网校 2020-09-09 08:48:00

一、基本原则(重点为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

基本原则具体要求
辩论原则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证人无辩论权。

2、辩论的对象:可以是实体方面、程序方面、证据方面。

3、辩论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4、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案件审判程序的始终(一审、二审、再审);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

2、法院的裁判需受到处分原则的限制,法院判决的内容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3、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不违反处分原则。

4、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法院可以进行必要的干预。

二、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对比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主体当事人
内容 实体权利、程序权利
适用范围诉讼过程(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整个程序(诉讼、非讼、执行程序)
区分将未经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裁判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实战演练

因保险合同纠纷,甲将Z诉至A区法院。A区法院在立案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特邀调解组织A区保险业协会进行调解。关于辩论原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在特邀调解中就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体现

B.调解不成,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发问,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体现

C.甲仅可以口头形式行使辩论权

D.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内容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内容,也可以是程序内容,故D正确,不当选;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但特邀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故A错误:原被告均具有辩论权,但法院并非辩论权的行使主体,故B错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故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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