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议制
1、独任庭基本知识
适用的案件范围 | ①简易程序; 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阶段。 |
审判组织形式 | 审判员一人 |
适用的法院 |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
适用的审级 | 第一次适用一审程序。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时, 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此时已不是第一次)。 |
2、合议庭基本知识
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 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注意: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
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
重审程序 | ①应当组成合议庭; ②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 ④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
再审程序 | ①应当组成合议庭; ②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 ④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
审判长 | 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1 人担任。 |
合议庭评议案件 |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
二、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 | 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回避事由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 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审理的 |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
申请时间 | 1、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回避方式 | 1、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3、指令回避 |
回避决定 |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回避决定的救济 | 1、当事人对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注意:回避决定期间则需要暂停本案工作,除非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
法律效果 |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独任制只适用于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二审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D.特别程序中只能适用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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