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的依据 | 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 |
参加诉讼的方式 | 只能提起诉讼一种方式。 |
诉讼地位 | 在有独三之诉中相当于原告。(案件中包括本诉和参加之诉) |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
参加诉讼的时间 | 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前。 |
原告撤诉的处理 | 在有独三参加诉讼后,本诉原告撤诉的,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继续)进行。 |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的依据 |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参加诉讼的方式 | 可以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
无独三的诉讼地位 | 1、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2、只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才有权提出上诉 |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性质 | 第三人撤销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救济途径 |
主体 | 原告 :有独三或无独三 被告 :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 |
事由 |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 |
期间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 |
管辖 | 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起诉 |
效力 | 原则不应当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第三人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
程序 |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制),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
四、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只有一个法律关系);
3、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普通劳务派遣纠纷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个人合伙 |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
监护关系 | 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继承遗产关系 |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
追索赡养费 | 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应当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
校园侵权 |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侵权侵权人为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为共同被告 |
借用关系 |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 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劳务派遣 致他人损害 | 起诉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
起诉劳务派遣单位的: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
保证合同 | 一般保证 起诉被保证人:被保证人为被告 起诉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连带保证 起诉保证人 :保证人为被告 起诉被保证人 :被保证人为被告 起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
代理关系 |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
挂靠关系 |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
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 起诉作者 :以作者为被告 |
起诉出版单位 :以出版单位为被告 | |
起诉作者和出版单位 作者与出版单位有职务关系 :以出版单位为被告 作者与出版单位无职务关系: 作者与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 |
【实战演练】
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诉讼应当怎样进行: ()
A.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C.裁定诉讼终结
D.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民诉法课后练习刷题:法考[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试题]免费在线刷,2020年法考刷题不愁!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