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定种类
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 勘验笔录
一、书证
证据规则 | ||
提交 | 原则 | 提交原件 |
例外 | 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确有困难的情形: (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 得书证原件的 | |
强制规定 |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 真实 | |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毁灭有关书证或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的,法院可对其罚款、 拘留 |
【注意】
(1)书证与物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书证反应思想内容,物证反应外形特征。
(2)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法院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不代表必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 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出庭作证义务 | 原则 :应当出庭作证 |
例外 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
保证书签署 |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三、鉴定意见
鉴定人知情权 |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
鉴定人出庭义务 | 签署承诺书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 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 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应当出庭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 |
拒不出庭 (1)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
鉴定义务 | 应当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四、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认定 |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私录证据 | 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五、免证事实——自认
自认 | 1、自认的概念: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 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2、自认的方式: ①明确承认; ②默示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③代理人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 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 |
3、自认的范围: ①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 职权调查的事实不能自认。 注意: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作出妥协所 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
4、自认的效果:经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免于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
5、自认的撤回: ①撤回时间: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 ②撤回需经对方当 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
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般规则 |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合同案件 |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劳动案件 | (1)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 5 条 (2)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 |
一般侵权案件 | 受害方(原告)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加害方(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
《证据规定》 第四条 | (1)专利纠纷: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2)环境污染:无因果关系 (3)医疗侵权:无因果关系。以上事实由被告证明,其余事实由原告证明。 注意: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害、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案件。 |
七、证据的理论分类
理论分类 | (1)本证与反证: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待证事实),提出方是否承担证明责任;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该证据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否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资料。 |
本证与反证 | (1)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成立的证据是本证 (2)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不成立的证据是反证; |
八、举证期限
确 定 | 1、方式: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的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时间: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 |
延 长 | 1、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逾期举证后果 | 1、当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 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未逾期。 4、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5、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6、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 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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