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条件
起诉的条件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被告正确); |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注意】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被告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即可。
二、不予受理的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 | 具体条件 |
重复起诉 ( 一事不再理) | (1)前诉正在审理或裁判已经生效 (2)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4)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禁诉期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 (1)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外: (1)被告起诉离婚的,不受限制; (2)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受 6 个月 限制; (3)超过 6 个月,无论是否有新情况、新理由,原被告都可以起诉。 |
三、应予受理的案件
应予受理的案件 | 具体条件 |
作新案处理 | (1)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再次起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4)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 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
被告下落不明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 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
超过诉讼时效 |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四、撤诉与缺席判决
主体 | 情形 | 处理方式 | 后果 |
(1)原告 (2)有独三 | 主动撤诉(提交撤诉申请书) | 撤诉 | (1)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可重新起诉 |
(1)不预缴诉讼费 (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按撤诉处理 | ||
(1)被告 (2)未准许撤诉的原告 (3)无独三 |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缺席判决 | 已经实体判决, 不准重复起诉 |
【实战演练】
甲诉乙称其侵占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丙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甲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
A.因丙参诉不准甲撤诉
B.准予甲撤诉,告知丙终结诉讼
C.准予甲撤诉,告知丙另行起诉
D.准予甲撤诉,将丙提起之诉作为另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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