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程序(支付令程序)
条件 | 金钱和有价证券(合法所得、届期、数额确定) |
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 |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 |
未申请诉前保全 | |
管辖 |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
送达 | 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 |
异议期 | 15 日 |
效力 | 督促力: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即产生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效力 |
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在 15 日内未清偿债务也未提出异议,则产生强制执行力 | |
有效异议 | ①书面异议(口头异议无效) |
②收到支付令 15 日内 | |
③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向其他法院起诉无效) | |
④异议的内容为实体拒绝 | |
审查 | 形式审查 |
审查结果 | 异议成立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失效 转入诉讼程序,支付令申请人不同意的除外(7 日内提) |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 |
支付令失效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
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 对于确有错误但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应当由发出支付令的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作出撤销支付令的裁定,并一并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
(1)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
(2)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二、公示催告程序
1、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及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 |
申请原因 | 票据遗失、被盗、灭失。 |
申请主体 | 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
管辖法院 |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2、公示催告程序
注意:只要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成立,都需要裁定终结程序。
3、除权判决
条件 | 1、申报期内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 2、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 1 个月内申请。 |
效力 | 1、宣告票据无效; 2、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实战演练】
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公司的申报,法院只就申报的汇票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汇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
B.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C.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D.乙公司申报权利成立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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