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担保
适用条件 |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保或物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
暂缓执行期限 | 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
救济 |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 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注意】可同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 |
二、执行和解
和解方式 |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必须告知法院) |
效果 | 告知法院时————裁定执行中止 请求撤回执行申请——裁定执行终结 |
结果及救济 | 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二选一) 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判 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和解协议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 向执行法院起诉撤销和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判 | |
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作执行结案处理 因迟延履行、履行有瑕疵遭受损害,可另行起诉,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
三、参与分配
适用情形 | 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
适用主体 | 公民或其他组织 |
适用条件 | (1)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2)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 (3)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4)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之前。 |
四、执行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 |
异议主体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案外人 |
异议对象 | 执行行为。 如查封、扣押、冻结、扣划、 拍卖、抵债、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 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标的物。 如房屋、土地、 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 |
异议理由 |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
异议方式 | 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 |
权利基础 | 程序权利 | 实体权利 |
法院审查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 内审查 |
审查结果 | 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救济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 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 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五、执行异议中止和执行终结
中止执行 | 终结执行 |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 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7、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8、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实战演练】
下列有关执行和解协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一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B.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C.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D.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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