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 | 1、当事人: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2、事由: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4、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5、管辖: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
法院审查 | 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3、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
审理程序 | 1、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裁判 | 1、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 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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