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之诉
提起时间及管辖法院 |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
案外人提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 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 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诉讼地位 |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 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 |
审理 | 1、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 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裁判 | 1、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 裁判。 2、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 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4、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
不起诉的后果 | 1、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第三人撤销之 诉与再审、执 行异议的关系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执行异议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 | 1、原则上第三人撤销之诉要并入再审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 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 程序。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例外要中止再审程序 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 | 1、如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提起执行异议,则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不 能申请再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先提起执行异议,未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 只能申请再审,不能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 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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