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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单选题)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参考解析:
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项是对一人公司投资人的考查。国有企业当然可以设立一人公司。
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项是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考查。该条规定了一人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本选项明确说了公司已经发生人格或财产的混同,因此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C选项错误。设立一人公司,股东无需一次实缴资本,允许认缴资本。
D选项错误。《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知,《公司法》并不禁止一个法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只限制自然人。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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