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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
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
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
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3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C.丙公司:法院于2002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
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
参考解析:
AD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根据上述条款可知,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已届清偿期,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所以A项正确。丁公司债权于2006年10月到期,未到期债权,其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所以D项错误。 B项:乙公司虽然是南翔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其债权因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强制执行力,因而不能申请破产,所以B项错误。
C项:《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C项中的债权已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限,故丙公司无权提出破产申请,所以C项错误。执行时效是否会根据诉讼时效修改为3年,目前暂时不确定,要根据立法的情况,在立法修改前,也不会做相关的考察,不用纠结,为保障C选项没问题,故C选项日期有修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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