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适用条件 |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人事混同、业务混同等其他方面补充 2.过度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
法律责任 | 1.直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对公司或受害股东直接赔偿 2.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债权人有权要求相应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不能扩及其他所有股东 |
诉讼地位 | 债权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1.先告公司已取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同时告公司和股东→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3.直接告股东→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否则裁定驳回起诉 |
考点二:公司决议效力
有效 | 内容和程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可撤销 | 程序瑕疵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
无效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不成立 | 未开会的,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
内外有别 | 公司决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考点三:股东知情权
固有性 | 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 |
财务账簿知情权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书面申请查阅+目的正当 |
公司拒绝 | 书面+15天+查阅目的不正当 |
知情权之诉 | 1.原告:起诉时必须具备股东资格,但是原股东享有有限的诉权 2.可辅助执行:该股东在场+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保密义务 3.董高责任: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考点四:股东代表诉讼
适用情形 | 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怠于起诉或不能起诉 |
当事人 | 1.原告: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②股份有限公司:1%+180天 2.被告:侵权人 3.第三人:公司 |
前置程序 | 1.书面形式、交叉管辖: ①董事、高管侵权,书面要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请诉讼 ②监事或他人侵权,书面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请诉讼 2.确认公司怠于追究: ①明确拒绝;②30天内不起诉;③客观情况紧急 |
法律效果 | 1.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被告应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2.诉讼负担归属于公司:股东全部或者部分胜诉后,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
考点五:公司的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 | 1.合并类型: ①新设合并:A+B=C ②吸收合并:A+B=A 2.合并程序: 因合并导致的解散,无须清算。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法律后果: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
公司分立 | 1.分立类型: ①新设分立:C=A+B ②派生分立:A=A+B 2.分立程序: 因分立导致的解散,无须清算。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3.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事先书面协议约定排除 |
考点六:公司的增资、减资
公司增资 | 1.股东(大)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2.新股发行 3.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 4.向登记部门做变更登记,办理登记时增资生效 |
公司减资 | 1.股东(大)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上公告 4.处理债权债务 5.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 6.向登记部门做变更登记,办理登记时减资生效 |
考点七: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适用条件 | 公司陷入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具体表现为: ①连续2年以上不开股东会议 ②连续2年以上无股东会议决议 ③董事长期冲突,无人执行 |
当事人 | 1.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被告:公司 |
限制及后果 | 1.不能与清算的申请并用:股东同时提出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诉讼申请,法院对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2.保全:可申请(提供担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可直接要求 3.裁决效力适用于原被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事不再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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