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框架】
【考点解析】
合并和分立的类型 | 合并的类型: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
分立的类型: 派生分立:A=A+B。B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 |
共同规定 | 1.公司的解散要清算,但公司的合并、分立无须清算。 2.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特殊规定 | 合并的特殊规定: 1.债权人可要求偿债和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债权债务继承: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分立的特殊规定: 债务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注意 | 合并时债权人可要求偿债和担保,但分立时债权人不可要求偿债和担保 |
【真题演练】
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参考解析:
《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9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也就是说,公司分立的决定应该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本题中,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是庐阳公司的唯一股东,集团公司决议即为股东会决议,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B的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所以本题中,庐阳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分立,无需进行清算,C项正确。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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