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八: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
1.出资方式
(1)可以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是不包括信用、劳务、商誉、姓名、特许经营权等。
(2)股权出资:本质上相当于股权转让。
2.出资程序
(1)一般程序: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无权处分:参照物权法处理。
(3)违法所得货币出资:基于货币的特殊性,出资行为有效。
3.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程序问题 | 1.启动: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直接申请。 2.重整期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3.事务管理: ①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 ②管理人管理可以聘请原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实务 |
营业保护 | 1.担保权暂停行使 2.取回权须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为继续营业可以借款并可以为此设定担保 4.股东不得请求分红,未经法院许可董监高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
重整计划 | 1.制作:谁管理谁制作 2.表决 ①分组表决 ②每一组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 ③每组都通过,则重整计划通过 ④表决通过后须经法院审查批准 3.强行批准:两次表决未通过但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强行批准 4.执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
考点九: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1.权利外观
(1)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对外以公司登记为准,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1)合同协力:一般有效
(2)股权关系:名义股东具备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改变股东名义的,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股权处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为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出资瑕疵:名义股东对债权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内向实际投资人追偿。
3.冒名股东
被冒名者不是股东,既无权利也无责任。
考点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内部转让 | 无需同意,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
外部转让 | (1)通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
强制执行 | 法院通知全体股东+其他股东20天内享有优先购买权 |
股权继承 |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以继承,且不受继承人行为能力和人数的限制 |
考点十一:破产受理
清偿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股东债权 | 1.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 2.受理后的滞纳金、迟延履行的利息等不再支持 |
待履行合同 | 1.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合同被推定解除: (1)管理人于受理后2个月或对方催告后30日内未通知或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拒绝了对方的担保请求,视为解除合同 3.相对人保障: (1)合同被履行→对方交货产生价款(因受理后交货造成)→共益债务 (2)合同被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因合理前的合同造成)→破产债权 |
保全措施 | 1.破产受理前的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应解除 2.破产受理前的执行程序应中止 |
诉讼、仲裁 | 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争议解决 (1)双方约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 (2)未约定仲裁的→通过诉讼处理 |
考点十二:债务人财产
1.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①行使时间: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超期行使的,应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②异议程序:管理人不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取回权。
③留置抗辩: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
(2)在途标的物取回权:
买方尚未收到+买方尚未支付全款。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撤销权
(1)欺诈破产行为:
受理前1年内,5种恶意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这5种行为分别是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2)个别清偿行为:
受理前6个月内,具备破产原因的前提下对到期债务的个别清偿,可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抵销权
禁止抵消: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后受让他人的债权禁止抵消
(2)明知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而恶意负担的债权或债务禁止抵消,受理前6个月已经对此抵消的,管理人也可于受理后3个月内主张抵消无效
(3)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可抵消
考点十三:破产债权
1.债权申报的条件: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
(2)须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3)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
(4)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该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财产担保在所不问。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未到期债权:
视为到期,利息和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自受理日停止计算,债权人不得申报债权。
3.不确定债权:
包括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和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
4.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优先清偿。
5.法院受理后,债权人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申报债权。
6.涉及保证的债权:
(1)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已偿债的,以求债权申报。保证人未偿债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全额申报的除外。
(2)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申报。
考点十四:重整程序
程序问题 | 1.启动: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直接申请。 2.重整期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3.事务管理: ①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 ②管理人管理可以聘请原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实务 |
营业保护 | 1.担保权暂停行使 2.取回权须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为继续营业可以借款并可以为此设定担保 4.股东不得请求分红,未经法院许可董监高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
重整计划 | 1.制作:谁管理谁制作 2.表决 ①分组表决 ②每一组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 ③每组都通过,则重整计划通过 ④表决通过后须经法院审查批准 3.强行批准:两次表决未通过但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强行批准 4.执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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