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是法考的绝对重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是指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2.自由主义:是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这种思想也被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二)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注: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即使是最高院作出的判例也仅具有参考作用。
2.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原理。
注: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是指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不是适用规则,而是创造规定,是立法行为,而非司法活动。如果司法机关类推,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因此应当被禁止。
注: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是指刑法的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①明确性要求。
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注:刑法条文中的许多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成文的构成要素、规范的构成要素,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包括客观相适应和主观相适应。
1.客观相适应:在客观方面,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法益侵害性越大,其刑罚也应越重。
2.主观相适应:在主观方面,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越大的罪犯,其刑罚也应越重。
注:刑法中的自首、立功、假释、减刑、缓刑等制度都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设题陷阱】
1.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2.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3.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答案】
1.错误,罪刑法定的“法”专指刑法。
2.错误,简单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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