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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
1.误认为无罪为有罪。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合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也被成为幻觉犯,这种错误不构成犯罪。
2.对刑法概念的理解错误。
对于某种事实是否属于刑法上某个概念产生了错误认识,如罪名、罪数、量刑等。这种错误一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注意:行为人只要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至于其行为的法律属性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而不取决于行为人的自我认识。
3.违法性的认识错误。(重要)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刑法规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这是对法律是否禁止某种行为出现了错误认识,是一种主要的法律认识错误。
二、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区分标准:二者的认识任务不同。
1.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人的认识任务是,自己是否制造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
2.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的认识任务是,自己制造的危害事实是否具有刑法上的禁止性。
例1,甲以为自己贩卖的是普通物品,实际是淫秽物品。甲以为行为对象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为自己没有制造危害社会的事实,而实际上制造了,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例2,甲以为盗窃手机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便盗窃了他人的手机。甲知道自己制造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但以为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刑法禁止性,而实际上具有,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三、期待可能性
这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
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
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责任阻却事由,常考情形如下:
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罚。
2.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犯罪人本人无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3.犯罪人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需作犯罪处理。
【设题陷阱】
1.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甲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指使乙帮助碎尸。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甲不构成该罪的教唆犯。
【答案】
1.错误。甲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进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刑法禁止性,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实际上,甲的行为具有刑法禁止性。因此甲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
2.正确。法律不能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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