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考点提示
1、什么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为单位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也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构成本罪。
2、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退还)不退还的,构成贪污罪。
4、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
5、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6、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 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7、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构成犯罪。
三、各罪对比辨析(★★★★★)
罪名 | 共同特征 | 主体身份 | 侵害法益 | 挪(贪污)归谁用 |
贪污罪 | 利用职务便利 | 国家工作人员 | 廉洁、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 个人 |
挪用公款罪 | 利用职务便利 | 国家工作人员 | 廉洁、公款(含个别公物的使用权) | 个人 |
职务侵占罪 | 利用职务便利 | 非国家工作人员 | 背信。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个人 | 个人 |
挪用资金罪 | 利用职务便利 | 非国家工作人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 | 个人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利用权力便利 | 国和非国均可。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 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 单位(在单位内部改变用途) |
四、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1、挪用公款后采取涂改账目、用假发票平账等方式使所挪用的款项在账目上看不出来的;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退还不退还的;
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总结:凡是显示出行为人具有侵犯挪用的公款的所有权的故意的行为都是贪污行为。
【真题演练】
甲是 A 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 600 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 A 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 600 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 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 600 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89)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 600 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 600 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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