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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真题及解析:犯罪预备,冲刺背诵必看!

作者:233网校-null 2020-09-10 18:43:00
导读:犯罪形态是刑法的重难点章节,每年必考,需要全面掌握。这一章节考的比较综合,涉及到前面的因果关系、主观要件、认识错误等许多知识点,有些内容还涉及到分则不同罪名的既遂标准,同学们学习期间一定要保持专心,多研究法考真题及解析,跟着乐毅老师的课程思路学习哦。

一、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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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点归纳

《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杀人而购买凶器的行为, 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商店的行为,不是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告诉乙想抢劫,让乙帮自己买一把凶器,乙买来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抢劫,甲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VS犯意表示: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例如,甲对乙说:“我讨厌丙,我真想弄死他!”这只是犯意流露。如果甲进而买了凶器准备实施,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

(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VS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预备VS犯意表示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

2.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对实行犯罪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不构成现实威胁

例如,甲说:“乙太坏了,早晚有一天我要把他杀了!”但是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本身不是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

(三)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

【学霸笔记】

如果刑法把一些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实行行为。

例如,《刑法》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后一款把预备、帮助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谁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本来是准备出卖的进货预备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

三、真题解析

法考真题及解析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本案中,乙投毒的行为还没有产生紧迫的危险,故仍然处于预备阶段。若甲归家,准备吃有毒的菜或者乙将有毒的菜送至甲面前时,可认为甲的法益受到了紧迫危险,乙已经着手实行。 

乙惧怕法律制裁无法客观上阻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在此应认定为乙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非犯罪预备。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法考真题及解析2、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在于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意志自由被完全剥夺。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给被害人还保留了一定的选择自由,但是因为恐惧心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有了瑕疵。 

A、B选项错误。本案中,甲意欲通过拍摄乙与卖淫女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甲的行为不会达到压制乙反抗的效果,不会完全剥夺乙的意志自由,而是给乙保留了一定的选择自由,但是给乙造成恐惧,使乙的意志自由有了瑕疵。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如果尚未着手、处于预备阶段,则构成犯罪预备;如果已经着手、进入实行阶段,则构成犯罪未遂。行为是否着手,主要是看行为对法益是否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就敲诈勒索而言,开始实施恐吓行为,也即开始以恶害向被害人通告的时候,属于着手。 

C选项正确。本案中,甲持相机闯入乙宅的行为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没有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甲进入乙宅,宅内无人,甲拿走乙的3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且既遂。

D选项错误。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形。甲进入乙宅拍裸照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该行为没有得逞之后,甲又产生盗窃故意并实施了盗窃。甲的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与盗窃行为是前后两个行为,所以不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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