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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真题及解析:犯罪中止,冲刺背诵必看!

作者:233网校-null 2020-09-11 17:23:00
导读:犯罪形态是刑法的重难点章节,每年必考,需要全面掌握。这一章节考的比较综合,涉及到前面的因果关系、主观要件、认识错误等许多知识点,有些内容还涉及到分则不同罪名的既遂标准,同学们学习期间一定要保持专心,多研究法考真题及解析,跟着乐毅老师的课程思路学习哦。

一、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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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点归纳

(一)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特征

1、中止的及时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犯罪未遂之后也不可能再成立中止。如犯罪既遂以后主动返还原物、犯罪既遂以后主动抢救被害人。

2、中止的自动性:即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认定自动性需要注意:不以罪犯有真诚悔悟为必要,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角度把握“欲达目的而不能”与“能达目的而不欲”。如果出于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告或者行为人出于害怕(如害怕天谴、害怕事后被告发、害怕受到刑罚惩罚、害怕事情败露、害怕受到报复等),只要行为人本人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下去(哪怕客观上不能),但他却放弃了进一步的侵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中止。

3、中止的有效性: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包含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必须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注意共同犯罪中中止的有效性。

(三)分类

1、根据犯罪中止的时间,分为:

(1)预备阶段的中止:指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自动地中止预备活动。

(2)实行阶段的中止: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

2、根据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分为:

(1)消极中止:指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是犯罪中止的典型形式,需要强调的是中止犯罪的彻底性。

(2)积极中止: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特殊形式。

(四)刑事责任

《刑法》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理解:“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损害;“造成损害的”是指虽然造成了一定损害,但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程度,否则不是犯罪中止而是既遂。

2、原理:从行为的侵害性讲,犯罪行为止步于对法益造成实害之前,危害程度降低;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讲,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对其危害行为应受责难的程度降低,所以受到宽大的对待。另外,从刑罚的目的来看,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再次犯该罪的意念消失,基于特殊预防的目的适用刑罚的必要性消失;如果没有造成实害,则基于报应目的的适用刑罚的必要性消失;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对自动放弃犯罪的情形予以宽大处理,有利于对其他人产生良好的示范效果。

(五)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除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本人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未能阻止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考虑,适当从轻处理。对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减轻或免于处罚,只能及于中止犯自身。未实行中止行为的其他共犯,不得与中止犯一样受到从宽处理。

注意:行为人不仅要切断其对共犯的物理性影响,还需切断其对共犯的心理性影响。

三、真题解析

法考真题及解析1、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即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中止的客观性。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即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本案中,甲将乙推倒举刀就砍,可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不具有正当性。故AC项错误。 

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如果是丙逼乙推下粪池,但乙也实施了伤害了甲父亲的行为,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但甲松开了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甲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故B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法考真题及解析2、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的阻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 

A选项正确。甲心生悔意,开车送乙前往医院,这可以有效的阻止乙的死亡,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因此,A项正确。 

B选项错误。在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出现了乙“突然跳车逃走”这一介入因素,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并且对造成乙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题目中说,“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这就是说,如果乙不跳车,被顺利送医院,就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乙的“突然跳车逃走”的行为就中断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既然甲的杀人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当然无需对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因此,B项错误。 

C选项错误。在因果关系中断之前,也就是在乙突然跳车之前,乙尚未死亡,没有死亡的原因是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自动将乙送医院抢救,而且,如果乙不跳车,甲将乙送往医院,完全足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应当肯定甲中止行为的有效性,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因此,C项错误。

D选项错误。甲的先前危害行为产生了救治乙的义务;但这种作为义务应该仅限于挽救先前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防止自伤、自杀等独立行为的义务。同时,本案中,乙突然跳车逃走,也使得甲的救助变得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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