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责任阻却事由之责任能力阻却
(一)年龄与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
不构成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相当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
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学霸笔记】
这里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生理与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学霸笔记】
犯罪中精神病发作的处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
①如果犯罪成功的,成立犯罪既遂(精神病发作这个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②如果实际实施的犯罪与预想实施的犯罪不同的,成立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后面精神病发作实施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2.醉酒
(1)生理性醉酒:通常说的喝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2)病理性醉酒:这是一种精神病→如果非自愿的 导致这种疾病发作,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明知自己有此精神病,仍然自愿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因自由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是导致能力丧失的原因是自身罪过。
1.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决定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此情况,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
2.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预见自己有可能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此情况,应当以过失犯罪论处。
考点十一:犯罪预备
(一)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杀人而购买凶器的行为, 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商店的行为,不是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告诉乙想抢劫,让乙帮自己买一把凶器,乙买来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抢劫,甲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VS犯意表示: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例如,甲对乙说:“我讨厌丙,我真想弄死他!”这只是犯意流露。如果甲进而买了凶器准备实施,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
(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VS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预备VS犯意表示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
2.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对实行犯罪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不构成现实威胁。
例如,甲说:“乙太坏了,早晚有一天我要把他杀了!”但是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本身不是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
(三)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
【学霸笔记】
如果刑法把一些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实行行为。
例如,《刑法》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后一款把预备、帮助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谁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本来是准备出卖的进货预备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
考点十二: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学霸笔记】
着手:①行为人开始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②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2.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它是指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关键。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未遂;否则,如果完全实现了就是犯罪既遂。
3.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既遂
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②第三人的出现、制止;③自身能力的不足;④自然力的破坏;⑤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VS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能达目的而不欲。
(三)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行为人自认为的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把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完毕,但却没有能够既遂的情形。例如,小潘在小红碗里投毒然后离去,但小红在准备吃饭时因不慎打翻碗而未吃成。
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还未将他欲实施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就归于未遂的情形。例如,小王正在杀人时被警方抓获。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根据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①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②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本来就不可能既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考点十三: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及时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犯罪未遂之后也不可能再成立中止。如犯罪既遂以后主动返还原物、犯罪既遂以后主动抢救被害人。
2.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不以罪犯有真诚悔悟为必要,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角度把握“欲达目的而不能”与“能达目的而不欲”。如果出于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告或者行为人出于害怕,只要行为人本人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
下去(哪怕客观上不能),但他却放弃了进一步的侵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中止。
3.中止的有效性: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包含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必须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除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本人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未能阻止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考虑,适当从轻处理。对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减轻或免于处罚,只能及于中止犯自身。未实行中止行为的其他共犯,不得与中止犯一样受到从宽处理。
加233网校法考学霸君微信:ks233wx19好友,拉你进备考群。法考报名、准考证、成绩查询、等最新资讯及时更新,更有精品法考备考资料免费下载。
微信扫一扫进入法考学习交流群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xiahua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