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阅卷权
1.时间:从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阅卷。
2.范围:
①案卷材料是指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在内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
②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③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④侦察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3日以内,检察院应在提起公诉后3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⑤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3.地点: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4.程序:检察院、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5.费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点拨】
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阅卷权的区别:
1.律师:原则上不需要经过许可,持有相关证件就可以行使阅卷权,但注意当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2.非律师:非律师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不区分情况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二、会见权
1.会见的时间: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能当时安排的,应让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人。
2.会见的要求: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可监听,不可派员陪同。
4.会见的地点:原则上应当在律师的会见室,只有当会见室不足时,看守所才可以安排律师在讯问室会见,但必须符合:①律师书面同意+②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5.特殊案件会见权的限制:
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②国、恐案件的特殊限制——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可不予许可。
6.会见的主体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②会见时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③会见时可携带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翻译人员必须经过许可。
三、通信权
1.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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