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案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3.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报案、控告和举报都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5.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6.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初查。初查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2.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三、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控告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4.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注意】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控告人可以先复议再复核;而对于检察院不立案的,控告人只能申请复议。
第二节 立案监督
一、立案监督的启动
1.依申请启动: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2.依职权启动: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二、立案监督的主体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查的部门受理。
三、立案监督的对象
1.应当立案不立案的。
2.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四、立案监督的程序
1.对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立案监督:
①说理→②通知→③立案或撤案→④监督公安拖延立案
2.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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