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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笔记!刑诉侦查行为,近十年考点都在这里了

作者:233网校 2020-06-19 16:55:59
导读:侦查行为是刑诉法历年必考考点之一,考点繁多,记忆难度大。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1.讯问人员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询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个别进行。

2.讯问地点

(1)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

1.讯问人员

(1)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个别进行。

2.讯问地点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2)因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2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1.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

【考点提示】对证人不可以拘传或者传唤。

2.个别询问: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

1.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

2.录音录像: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三、勘验检查

1.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考点提醒】检查必须执证,但搜查可能不用执证

2.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3.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4.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5.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考点提醒】解剖无需经过家属同意,只需通知

6.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7.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8.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搜查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考点提醒】检查可以有医师参与,搜查不需要医师。

五、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1.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均可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可以查封扣押

2.侦查人员无权直接决定扣押邮件和电报,需要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3.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六、鉴定

1.多人参与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

4.犯罪嫌疑、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七、技术侦查措施

1.技侦机关: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2)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2.报请程序:技术侦查一般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

3.技侦期限:一次三个月,可以延长,没有最长期限

4.技术侦查的批准文书供阅卷,但技术侦查的具体方法应当保密。

八、通缉

1.通缉条件:符合逮捕条件/处于在逃状态。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4.检察院只能决定通缉,发布通缉令与执行通缉只能由公安机关完成

九、辨认

1.辨认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2.辨认对象:物(物品、文件、场所、尸体)+人(犯罪嫌疑人)

3.辨认数量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2)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3)辨认物品时,被辨认的物品不得少于5件

(4)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4.单独辨认:辨认时,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只能由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5.辨认记录: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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