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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诉法考点总结:起诉与不起诉!

作者:233网校 2020-06-23 18:53:45

一、审查起诉

1.审查主体:人民检察院

2.审查期限:

(1)正常计算:1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延长15天。

(2)重新计算: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3.必经阶段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特殊情形

(1)管辖权错误: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立案管辖错误:

①检误查监: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②检误查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③公监误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1)同案犯在逃:要求公安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犯到案后另案移送,在案的照常进行。

(2)漏罪、漏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3)复验复查: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4)证据核实: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请公诉的证据。

5.审查结果

(1)提起公诉。

(2)不起诉。

(3)程序倒流。

二、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案件移送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三、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无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6条的情形。

2.酌定: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3.存疑:

(1)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

(二)不起诉的程序

1.不起诉的宣告:

凡是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2.不起诉的送达:

(1)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3.涉案财物处理:

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应书面通知解除扣押、冻结。

4.解除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三)不起诉的救济

1.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

2.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3.被害人:

(1)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提起自诉。

(2)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自诉。

4.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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