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链接】
甲乙丙三人因欧打王某致死后在逃,1998年乙丙被公安机关抓住,但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2018年,因甲在某地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在某地监狱服刑,后被公安机关知道,就把甲乙丙三人移送起诉,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
A.对乙做应法定不起诉
B.对丙应做法定不起诉
C.对甲应由关押地法院管辖
D.对甲应由中院管辖
参考解析:
AB项: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于乙丙,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可以追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乙丙不符合该条件。因此,AB项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1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题干并没有出现由罪犯服刑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表述,C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甲所犯之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由中院管辖。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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